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农〔2014〕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抓好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基地,为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7月17日

 

福建省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技部关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部署,激励农业科技创新,规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基地,以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依靠科技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效模式。

  第三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有效的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机制,确保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长期有效运行,加强技术研发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使科技创新成为推动园区建设发展的动力和支撑。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是园区建设的承担单位和责任单位。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

  1.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2.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咨询,园区认定、验收和授牌。

  3.指导科技成果对接工作,引导涉农高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内企业合作,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

  4.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园区之间交流。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1.指导园区建设工作。

  2.所在地园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3.组织市级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

  第七条 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的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园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区)科技局,科技局长任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1.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起草工作。

  2.协助县(市、区)政府协调、组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负责引导园区内企业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接,联合进行科研开发,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4.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三、申报、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条件

  1.园区建设应当有科学的规划,主导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产业化水平高,对促进当地农民增收有较强的拉动作用。

  2.园区区域有明确的地理界限、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合理的功能分区,原则上要求涵盖2~3个以上乡镇并集中连片,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界限清楚,其中核心区、示范区为建设重点。

  3.园区内企业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

  4.园区内有比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有比较完善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第十条 园区申报立项程序

  按照“县级政府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立项”的程序组织申报省级园区,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建1-2个省级园区。

  1.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论证。

  3.省科技厅出具同意园区建设文件。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1.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2.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3.其他有关附件材料(相关区位图、规划布局图、数据图表、有关政策文件等)。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应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完成园区建设目标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经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验收的,予以正式授牌。

  第十四条 园区建设应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科研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情况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六条 对正式授牌的园区,省科技厅将实施跟踪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园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

  第十七条 园区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创新转化、创业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等五大方面(具体指标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园区评估设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被评为优良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并加大园区发展支持力度。被评为不合格的园区列入限期整改园区,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期满后再次进行评估,如达到标准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如还不能达标,则取消园区资格。

四、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园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和示范等科技项目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园区建设规划。承担单位应为园区内从事主导产业或直接为园区主导产业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发展实施主体等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园区建设无关的支出。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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