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抓好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基地,为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7月17日
福建省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1.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2.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咨询,园区认定、验收和授牌。
3.指导科技成果对接工作,引导涉农高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内企业合作,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
4.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园区之间交流。
第六条
1.指导园区建设工作。
2.所在地园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3.组织市级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
第七条
第八条
1.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起草工作。
2.协助县(市、区)政府协调、组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负责引导园区内企业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接,联合进行科研开发,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4.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三、申报、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1.园区建设应当有科学的规划,主导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产业化水平高,对促进当地农民增收有较强的拉动作用。
2.园区区域有明确的地理界限、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合理的功能分区,原则上要求涵盖2~3个以上乡镇并集中连片,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界限清楚,其中核心区、示范区为建设重点。
3.园区内企业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
4.园区内有比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有比较完善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第十条
按照“县级政府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立项”的程序组织申报省级园区,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建1-2个省级园区。
1.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论证。
3.省科技厅出具同意园区建设文件。
第十一条
1.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2.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3.其他有关附件材料(相关区位图、规划布局图、数据图表、有关政策文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四、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附件:1、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