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研究实习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二)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3个月期满,通过考核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受聘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
(三)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副研究员。
(四)研究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受聘副研究员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研究员。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项目的选题和研究方案制定;
(二)参与较大研究项目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
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参与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标准2项以上;
(四)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第十三条
受聘研究实习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一)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受聘研究实习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1部以上,其中单部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
(二)资历破格: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受聘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
3. 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4. 参与制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5. 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领域发展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能指导和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1项以上;
(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第十八条
受聘助理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独著出版科技专著1部以上;或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单部15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
(一)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受聘助理研究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CN号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2. 独著出版科技专著1部以上。
(二)资历破格:未达到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受聘助理研究员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受聘助理研究员1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2.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3.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4. 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5. 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其承接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含任务或课题)1项以上。
第六章 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一)全面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二)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研究前沿,能分析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为本单位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本领域发展,凝练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经济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具备重要理论研究突破能力;
(二)能指导各级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聘副研究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其承接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项目(含任务或课题)1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7),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五)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2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受聘副研究员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CN号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且为同一研究系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为同一研究系列;
(二)独著出版科技专著2部以上;或参与编著出版科技著作单部30万字以上,其中个人完成20万字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受聘副研究员3年以上,除正常晋升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二)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其中至少实施1项;
(三)主持制(修)订被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国家标准;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以上“百千万人才”,或省级以上“创新人才”,或省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可替代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各1篇);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2)的,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
主持完成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项目的,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内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的,或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或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鉴)定、省级审(认)定且5年内全省累计推广面积达100万亩以上的,或推广面积占该作物全省种植面积20%以上的品种选育人(排名前3),可用1篇专业技术报告(本人单独撰写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由本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
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的,或获国家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和一般学术期刊论文各1篇);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福建省专利奖一等奖(发明人排名前5)、二等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或获得省级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排名前3)的,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获1项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3)的,申报高级职称可替代核心期刊论文1篇,申报中级职称可免论文要求。
本条第二、三、四款替代论文篇数要求的,均不能免代表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