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开展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科学研究的野外基础设施,是推进科技创新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科技支撑平台。为规范和促进我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观测站)的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观测站是福建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福建省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长期定位观测以获取第一手数据,服务我省典型区域或学科领域开展专项观测研究,以及跨区域重大问题联网观测研究,为我省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省野外观测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人财物管理应相对独立。实行“分类管理、联网运行、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每年运行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省野外观测站基本运行、仪器设备设施更新、联网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省科技厅将根据省财政科技经费安排情况和省野外观测站建设运行状况,对省野外观测站给予支持。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野外观测站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野外观测站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省野外观测站建设与管理制度,指导省野外观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省野外观测站的申报、评定、验收、考评、调整和撤销等。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是省野外观测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省野外观测站的申报工作;支持省野外观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省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野外观测站验收和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组织省野外观测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为省野外观测站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聘任省野外观测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配合做好省野外观测站的验收和考评等工作。
省野外观测站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科技事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并支持建设省野外观测站。
第九条 申报省野外观测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学科)代表性,已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在500万元以上;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二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省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科研人员总数应在10人以上。
(五)承诺省野外观测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六)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第十条 省野外观测站采取依托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方式建设,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依托单位组织编写《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开展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三)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情况进行认定。
通过批准认定建设的省野外观测站,应填写《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一条 省野外观测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省野外观测站站长由依托单位提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野外观测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是本领域(学科)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迟时,其负责人年龄也相应延迟),每届任期为五年。对于未按要求履责的省野外观测站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野外观测站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省野外观测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省野外观测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省野外观测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省野外观测站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省野外观测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观测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观测站名称。利用省野外观测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八条 省野外观测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省野外观测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十九条 省野外观测站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省野外观测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考评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站名、站长、依托单位等变更事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省野外观测站实行年度总结和定期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监督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总结重点为省野外观测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省野外观测站应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上年度总结和当年度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定期考核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期满达标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指导省野外观测站建设与发展。评估重点为省野外观测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发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及完成《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计划任务书》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中,省野外观测站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野外观测站评估成绩,确定省野外观测站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五类,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为优良的给予一定支持;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2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省野外观测站资格;未通过评估的或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取消省野外观测站资格;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省野外观测站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野外观测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Address,ResearchField(Discipline),ObservationandResearchStationofFujianprovince(依托单位英文名称)”,经正式公布后使用。例如:东山海洋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厦门大学),DongshanMarineObservationandResearchStationofFujianprovince(XiamenUniversity)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
2.福建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计划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