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主要功能、建设目标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即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第三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且至少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含区、县级市)范围内;孵化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等,下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第八条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2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4.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第九条
第十条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省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十二条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1年以上。运营机构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完善的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办公(工位)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4.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自身能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5.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6.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6家;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不含申报年,下同)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6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4家。
第十三条
1.入驻的同一产业细分领域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总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的75%以上。
2.重点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申请认定时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2家;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家。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创业团队和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内。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六条
1.申请。申报机构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推荐。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评审。省科技厅对推荐的申报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认定。省科技厅对通过评审拟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授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省级众创空间”资质。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