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符合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强化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旨在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术经纪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福建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技术经纪专业列入自然科学研究职称系列,着重评价其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运营服务能力。
第五条 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六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建福建省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面向全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从业人员开展技术经纪专业各等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热爱科技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具有献身于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精神。
第八条 正常晋升助理研究员的,任现职近4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正常晋升副研究员以上的,任现职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两年申报。
第九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可以申报相应等级的职称:
(一)研究实习员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工作满3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二)助理研究员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5.已取得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
(三)副研究员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3.已取得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
(四)研究员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评审未通过的,下一次提出申报时,应有新的业绩成果(含论文、课题、项目、奖项等)的材料补充,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积极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已完成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初级技术经纪人培训可作为业绩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或运营服务项目1项以上,并提交1份本专业工作总结。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指导和培训研究实习员工作的能力。已完成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可作为业绩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1.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不少于3项,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准);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的撰写、制订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或方案2项以上,促进项目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不少于100万元;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过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0项以上)1次以上;或组织活动3次以上且累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200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作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运营的主要参与人,建设完成市级以上技术转移平台或所在机构获得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或评估合格以上等级;
2.参与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的市(厅)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规划、政策类文件等1项以上;或参与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调研报告、行业发展报告2项以上或专著、编著、教材等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项目报告、教材等成果1项以上;
4.参与制(修)订1项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科及以下学历或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3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在满足正常晋升所需业绩成果条件外,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技术转移相关平台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使本单位或本单位所属的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或评估良好以上等级;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纪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1项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参与人促成技术交易4项以上且技术交易额2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已完成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可作为业绩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不少于5项,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3项以上,形成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并促进项目转化,产生经济效益不少于300万元;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过市(厅)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成果100项以上)2次以上;或组织市(厅)级活动5次以上且累计发布技术需求、成果300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运营的主要参与人,建设完成1项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或使所在单位或其下属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合格以上或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良好以上等级评价;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规划、政策性文件等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2项以上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行业发展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教材等成果,并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编著、教材等1部(5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1项以上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 具备硕士及以下学历或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3年;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在满足正常晋升所需业绩成果条件外,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1.主持编写的相关报告、方案等形成1项以上政策性文件并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2.作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实现1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完善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作为典型案例获省部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
4.作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运营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使所在机构或其下属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良好以上或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优秀等级评价;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技术转移服务促成技术交易项目5项以上且促成的技术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第六章 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好,行业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不少于10项且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或主持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3项以上,形成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投融资、技术成果运营等报告和方案并促进项目转化,产生经济效益不少于800万元;或主持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过3次以上,每次发布技术需求、技术成果不少于100项的市(厅)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或主持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过5次以上市(厅)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科技成果累计不少于300项,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作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建设完成1项省级以上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或作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运营的主要负责人,使所在单位或其下属技术转移机构获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良好以上评价等级或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优秀评价等级;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其中主持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领域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并颁布实施的(其中主持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著作者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3份以上或专著、编著、教材等1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撰写3项以上(其中主持至少1项)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专业教材等成果,并被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4.主持制定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3年,在满足正常晋升所需业绩成果条件外,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的;
3.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家高层次人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1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本专业:指技术经纪专业,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技术转移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技术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技术转移转化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资历:指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职称任职时间计算办法如下:
(1)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
(2)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3)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主持:领导项目(任务)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任务)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任务)负总责。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排名第一的成员,或重大(点)项目或重要任务分支项目(任务)的主要负责人。
5.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任务)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排名第一的成员,或重大(点)项目或重要任务分支项目(任务)的主要负责人。
6.参与和主要参与:参与指参加项目(任务)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项目(任务)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不限。主要参与指排名前三的参加人员,对于产生广泛影响的省部级以上的重要活动、重点(大)项目的主要参与指排名前五的参加人员。
7.论文: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国内要求为CN 或ISSN刊物,国外刊物要求EI或SCI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8.专著: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具有CIP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
9.科学技术奖:指由各级政府授予的奖项。获得科学技术奖、专利或制(修)订标准,是指一级证书或标准有署名者。
10.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11.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和省级行政机关厅级部门。
12.省(部)级研究项目: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
13.市(厅)级研究项目:是指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
14.促成技术交易额:需要提供与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本人主持或参与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经认定登记过的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等相关材料。
15.对于未能体现个人排名的业绩成果,应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业绩及排名证明且与省级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的业绩及人员排名相符。同一业绩成果的人员及排名以第一次提交的证明为准。
16.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