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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时间:2002-03-27 00:00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次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 国发〔 2000 〕 30 号 )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 闽政〔 2001 〕 35 号 ) 要求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扭转我厅会议和文件偏多的状况,搞好会议和文件的管理,提高公文处理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缩控制各类会议,切实改进工作方法 

  ( 一 ) 严格控制会议场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其他方式分别传达布置的工作,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要单独召开;能分别传达布置的工作,不召开全省性会议;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集中开会;上级开会后有文件或主要内容已见报的,不再层层开会传达。 

  ( 二 )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我厅申办的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报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我厅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半,与会代表一般不得超过 100 人,会议筹备工作以厅办公室为主,有关单位协助筹办。因特殊原因必须超过一次的,要说明理由,逐个报批。 

  ( 三 )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从严控制以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为主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 1 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会议筹备工作以主办处室为主。对各种研讨会 ( 指工作研讨、政策研讨、座谈会 ) 、业务会 ( 指与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评估会、鉴定会、验收会等 ) 和工作会 ( 业务工作部署会、对口工作会 ) 以及庆功会、表彰会、纪念会和新闻发布会等要大力压缩,并以此作为精简会议的重点。对内容相近的业务会尽量集中套开。凡年初全省科技工作会议已部署过的工作,除上级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年内不再召开相关业务工作会议。严格限制安排下级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局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要贯彻下开一级的原则,省级会议一般不安排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所辖部门负责人出席。 

  ( 四 ) 严格厅内会议申报、审定制度。各单位应在 12 月 25 日 以前,将下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题、参会范围、规模、会期、经费预算、地点 ( 区域 ) 、时间 ( 月份 ) 等〕,书面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于每年 12 月底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全省性工作会议 ( 含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 会议计划,同时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编制其它会议计划。各单位要根据会议计划召开会议,严禁举办计划外的会议,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提出,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 五 ) 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未经批准的会议,单位财务人员不能予以报支;由各机关处室主办的,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编制预算,并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方可开支。没有规范的发票或会议收据的会议费、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准报销。 

  ( 六 ) 大兴勤俭之风,反对奢侈浪费。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尽量减少在外地开会,严禁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 厅字〔 1998 〕 23 号 ) 中明确的 12 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会议场所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或到规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 七 ) 加强对会议的监督检查。办公室财会人员对各单位会议经费开支情况要加大审查力度。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要认真执行监督。办公室要对每年各单位会议计划执行情况、会议召开情况等执行汇总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 

  二、精简规范文件发文,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 一 ) 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发文处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发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根本改变厅发文件多、滥现象。 

  ( 二 ) 发文严格按照科技厅的职能范围和隶属关系办理。凡科技厅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与其他部门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发文请示省政府;凡通过科技厅发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 三 ) 从严掌握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文件。除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部门内部简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 四 ) 严格控制正式发文权限。厅内各业务处室 ( 除办公室外 ) ,按规定不得对外正式发文。擅自对外正式行文,不具任何行政法规效力,一经发现后应立即予以撤销。厅机关各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正式行文,是指不得以处发文件形式对本厅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 ( 包括本系统 ) 行文,不得对外印发任何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科技厅审批下达一些应由科技厅审批下达的事项。工作上的联系和事务性的通知,确需行文的,可以采用发函的形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不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 五 ) 坚持协商、会签制度。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方可上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有关厅领导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应将协调情况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机关各处室在办理公文中,也要注重协调,凡公文中有涉及其他业务处室职责的,必须坚持协商、会签制度。有关处室负责人要亲自上门协商征求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处室负责人会签后,方可呈送厅领导审定。公文办理,严禁公文旅行、推诿扯皮、压文压电。 

  ( 六 ) 严格办文时限。机关各处室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处理公文,努力做到公文处理不过夜,落实领导批示不含糊,按时办结有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应提前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并商定办理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 

  各单位在办理紧急公文时,除按交办的要求时限办理外,还应给厅领导审签和办公室核稿 ( 公文把关 ) 留出时间。一般公文件应留有三个工作日以上,属 “ 急件 ” 和 “ 特急件 ” 的应留有至少 1 个以上工作日。 

  ( 七 ) 严格公文审批权限。以科技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厅长领导审核后,由厅长或厅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科技厅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厅主要负责人或由公文所涉及工作的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事情须送厅长审签或与厅长及时通气。 

  ( 八 )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凡针对性不强、内容空泛,贯彻上级精神照抄照转的,以及通过现代的通信和技术手段可以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行文。办理审批、批复性公文,应根据职权范围,严格按有关规定,杜绝无权限、无根据和随意性的批复文件。厅属事业单位的公文除特殊重大事项外,一律不得以厅文件号形式发文。 

  ( 九 ) 加大对公文的审核和督查力度。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公文办结时限的跟踪督查;尤其要加大对中央、科技部及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时限的督查,督促各单位按时将公文办理完毕;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严把公文质量关。 

  三、严格把关,建立责任落实机制 

  ( 一 ) 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 “ 七一 ” 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精简会议和文件是转变政府职能、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需要;充分认识到公文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法定效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落到实处。 

  ( 二 )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带头严格控制会议场次、规模、规格、 W 地期和压缩文件数量、范围。对需要召开的会议,要精心安排充实内容,突出重点,解决问题,讲究实效。对必须发布的文件,力求精练、准确、扼要,不说空话、套话,不作表面文章。 

  ( 三 ) 对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不如实报送会议召开情况,以及未按公文办理程序和要求处理公文,致使公文办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单位一把手责任。 

                     (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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