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福建省科技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监察室受理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理不服效能告诫的申诉,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不服效能告诫的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被效能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申诉人应提交效能告诫申诉书,并附原《效能告诫书》复制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通讯联络等;
(二)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条 厅监察室应在做到申诉材料次日起十天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把申诉书退还申诉人,并知被退的原因,属材料不齐全的应限期补正。
第七条 复 审
(一)不服效能告诫的申诉,由厅监察室受理。
(二)对不服效能告诫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因特殊原因,可延长复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三)复审过程中认为需要对原调查处理材料进行补充调查或需要补办手续等,可通知原调查处理部门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也可由复审部门自行调查或补办手续。
(四)复审决定应征求原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厅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厅监察室复审决定书应抄送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复审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和填上收到日期。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