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制是指省科技厅及其业务处室在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相关政务的制度。
二、公示制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提高办事效率。
三、政务公示的内容和范围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来确定。
下列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1、科技发展宏观战略和科技工作规章制度、有关政策和办事须知;
2、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项目指南、组织申报、计划编制与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以与财政联合下达的计划为准);
3、有关审批审核工作事项管理规定及其他科技政务管理办法、规定;
4、各类科技园区、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5、科技成果奖前公告及科技奖励结果;
6、高级科技人员任用与推荐;
7、其他未包含的事项,按照上述精神区分不同内容和时间及时向社会或有关地区、部门公布。
四、公示的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处室讨论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3、组织具体实施。
五、公示的主要形式:
1、以科技厅名义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公告;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及电信网络上公开宣传报道;
6、座谈或现场咨询答复。
六、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示;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七、各处室应张贴公开工作流程图,人员去向图,工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挂牌服务,方便群众,以利群众监督。
八、厅效能办负责对各处室办事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各处室要及时报告政务公开的情况。
九、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员、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监督作用,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对机关人员从政行为进行监督。
十、对违反本制度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处室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