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科技厅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公务、办理事务、解答政务时,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失职的,应该受到追究。
二、社会、公民、法人、本厅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认为省科技厅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可向省科技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或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
三、其行为是否失职,应经省科技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认定。认定的依据是国家和省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处室职能、工作分工、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效能考评等规定及领导交待的特别要求。
四、省科技厅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应按权责范围受理投诉,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投诉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五、在调查认定期间,被反映、投诉的工作人员、处室应配合调查,听候处理。经投诉中心同意,可先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经调查认定确有失职的,应责令其停止、纠正失职行为,责成其对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根据失职的程度、原因、造成损害、不良后果、是否赔偿、被起诉等情况,对失职者作适当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失职的处室和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失职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失职者有申辩的权利,对效能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诉,请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