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评价厅机关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机关效能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与内容
厅机关处(含处级)以下全体工作人员为被考评范围:
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指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表现,包括政治态度,法规观念,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能,指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指勤政,即勤奋敬业表现,出勤情况,吃苦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
绩,指工作实绩,工作数量与质量、工作效率和贡献。
二、方法与时间
(一)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德、能、勤各20分,绩40分(具体量化标准详见附表)。
(二) 考评层次。
1、绩效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被考评人员要按照《绩效考评表》中所列项目、考评内容、评分标准等若干量化要素,逐一对照,实事求是地进行半年绩效自评,自评于半年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本处室主管领导,作为绩效考评的参考。
2、处长、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负责考评本处室的副职(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以下人员。本处室的群众评价分和处长(主任)的考评分各占40%、60%;群众评议、处室处长(主任)对副职(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以下人员的考评,以及厅领导对各自分管处室领导的考评,在半年后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领导负责考评各自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本处室的群众评议分和厅分管领导考评分各占40%、60%。
4、各处室次年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考评结果即绩效考评表,集中送达厅人事处,作为每年年度考核的基础。
(三)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绩效考评工作。
(四)各处室应严格按照本考评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进行评分。如出现应扣分不扣分,或不负责任搞平衡等情况,除补扣被考评人该项分数外,处室处长(主任)要负连带责任,扣减其相应分数(不同项目的累计连带扣分)。
三、考评等次及考评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基本标准是:综合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合格);60—69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称职(不合格)。
(一)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评优、评先、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二)年度考核确定的“优秀公务员”,一般从两个半年绩效考评的优秀人员中产生。
(三)对于60分以下不称职(不合格)人员,除提出告诫外,提出警示要求。上、下半年平均考评分不称职(不合格),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四、绩效考评机构
厅机关成立绩效考评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在厅党组领导下,负责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考核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一。
五、其他事项
(一) 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3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半年绩效考评。
(二) 新调入的人员和新录用的公务员、军队转业干部在岗时间未满3个月者,不进行半年绩效考评,从下一个半年开始考评。
(三) 个别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学习等在考评时期短期不在位,由处室处长(主任)先履行考评职能,工作人员回来后让其及时自行补填。
(四) 厅人事处负责《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解释,监察室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