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 “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21-02-23 15:22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试点“揭榜挂帅”机制等省委、省政府部署任务,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重点围绕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和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结合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制定,我厅征集了2021年度“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难题),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难题)调研,凝练形成了“揭榜挂帅”重大技术需求(难题)榜单,现予以发榜。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揭榜条件和要求

  (一)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试点项目牵头揭榜单位应按照“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技术需求榜单”(详见附件)所列3个技术需求项目所规定的技术难题和攻关内容、预期技术目标、时限等要求申报。

  (二)牵头揭榜单位必须与福建省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揭榜单位与技术需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揭榜单位负责技术攻关,省内技术需求企业负责科技成果承接转化。

  (三)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与福建省技术需求企业联合申报项目。省外科研攻关单位揭榜时,按照省级财政制度要求,以省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作为牵头单位承担项目,项目财政资金将由省内企业或合作科研机构转拨省外科研单位。

  (四)申请科技厅资助经费不超过榜单规定的申请资助经费额度,技术需求企业的出资承诺供揭榜方联合申报项目及签订合作协议的重要参考。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项目揭榜方应能与技术需求企业协商,自筹解决差额部分。

  (四)牵头揭榜单位为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

  2.2020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达2.5%以上,并提供能体现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格式下载网址:http://xmgl.kjt.fujian.gov.cn/)。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需要提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

  (五)项目揭榜单位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六)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研的重大项目、区域发展项目、高校产学项目、对外合作产业化项目、STS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岁,企业牵头的项目负责人可延长至65岁。

  (七)项目牵头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项目管理资信“黑名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申报项目研发起始时间为2021年6月1日,项目技术攻关时限按照榜单要求,需求企业技术成果转化结束时间(即项目结束时间)一般不超过2024年6月1日。

  (九)申请书相关附件:合作协议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加盖企业财务章)、体现经营收入的企业上年度利润表(加盖企业财务章)等。

  二、申报程序

  本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3月31日(申报截止,超过时间将不能提交申请书)。推荐截止时间为4月23日(系统关闭)。

  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立项建议书》申报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归口审查网上推荐。具体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xmgl.kjt.fujian.gov.cn/ )─申报管理─增加项目申请书─选择对应指南代码和申请书─填报《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立项建议书》─上传有关附件资料(合作协议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体现经营收入的企业上年度利润表等)。

  推荐单位通过省级项目推荐流程进行内部审核,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后,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立项建议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8份,逐级签章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送我厅高新处。

  三、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在完成项目受理工作后,我厅将统一组织项目查新(费用由我厅承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和验收时须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

  资配处:联系电话 0591-87881125

  高新处:联系电话 0591-87881286

  附件:2021年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技术需求榜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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