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及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创新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科政〔2021〕8号),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省级科研院所章程制定,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效、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章程制定主体和时间
36家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作为章程制定工作的试点单位,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章程制定的有关工作。
其他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制定实施章程。
二、章程制定内容
省级科研院所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科技创新、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照省委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要求制定章程。省级科研院所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条款。章程应载明科研院所登记注册名称的全称和简称、住所地;科研院所的宗旨、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社会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科研院所的举办单位、主要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登记管理机关等;科研院所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程序;科研院所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的原则、程序和办法;科研院所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订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生效时间;以及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或设立党组的科研院所,章程应明确党组织或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实行院所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的科研院所,章程应明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要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主导作用;强化监督保障,对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院所长全面负责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法人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理事会,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协调运行。章程应按照《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理事会的地位、作用、产生机制,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组成、任职资格等。要明确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四)专项工作委员会。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按规定设置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设置上述专项工作委员会的科研院所,章程应明确专项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职责,主任和委员的产生、组成,以及相应的工作规则和程序。
(五)职工大会。章程应规定职工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以及议事程序等。
(六)科研管理制度。章程应规定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管理的重要事项。明确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分配等制度。
(七)人事管理制度。章程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完善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学位授予等规则和程序,明确单位内部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
(八)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事项及规则。
三、章程制定程序
(一)组织起草。省属科研院所应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成员包括本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以及主管部门代表、相关科研领域专家学者等,注重吸纳外部专家以及服务对象、政府部门等参与。章程起草过程中,应与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二)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本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意见。涉及单位战略定位、领域布局、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三)提交职工会议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小组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重点问题,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作出说明。章程草案经讨论后,在本单位公示,职工可对章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提交审议。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小组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建议以及修改说明等,提交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
(五)审核核准。省属科研院所章程经院(所)务会或党委(党组)会审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核准,主管部门应书面征求省科技厅意见,随函附章程起草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定”职责等相关文件。章程起草说明应介绍组织起草阶段、征求单位职工意见阶段情况,以及提交院所会议审议情况,同时应明确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省科技厅经组织专家咨询、征求省编办、省人社厅等相关方面意见后,将修改建议书面反馈,科研院所相应修改完善章程。
(六)备案公示。科研院所章程经核准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编办、省人社厅告知性备案。通过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内容涉密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省级科研院所更名、分立、合并、终止,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订案应当报原核准(备案)机关核准(备案)。
(二)省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科研院所开展章程制定和完善工作,并派员参加省级科研院所章程起草小组。对于省级科研院所提交的章程及审核申请函、起草说明,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并正式复函告知审核结果。涉及对章程条款、文字、内容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应与省级科研院所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对章程制定中违反法规政策、逾越科研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等情形,主管部门可要求省级科研院所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
(三)省级科研院所应当依照章程开展科研活动,自主管理运行。主管部门应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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