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 鼓励研发创新药物最高奖励3000万元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23-10-07 15:31

  (福建日报 10月3日03版 记者 李珂)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鼓励我省创新药物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成果落地转化,近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同时,2022年度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项目申请工作正式启动。

  据介绍,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药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科技经费中设立用于支持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实施办法》,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属国内首家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创新药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对在省内转化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创新药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在省内转化的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改良型新药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有多个适应证、多个规格的,研发投入合并计算。

  对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属国内首家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别按不超过其研发评价成本的40%、30%和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如有多种规格,评价成本合并计算。

  申请创新药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企业应是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生物医药研究基础和条件的省属事业单位、中央驻闽科研单位、各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承诺申请奖补资金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在福建省落地产业化等。

  省科技厅还发布了2022年度相关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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