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19-05-15 15:43

曾俩相、陈丽玉代表

《关于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力度的建议》(第16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孵化用房补助政策的建议

目前,省级众创空间215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52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3家。全省众创空间孵化总面积达91万平方米,提供工位数5万个,创业导师队伍6582,常驻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达7905个。落实《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厅审核我想创业(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阳光能量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图灵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众创空间免税信息的登记,以便免税机构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2016-2018年我厅共支持众创空间孵化用房补助共450多万元。2017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5号),每年安排8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科技特派员创办的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乡土人才等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提供创业服务,并取得成效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补助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星创天地运行和建设。还有部分星创天地同时也是众创空间,已经获得相关支持。

二、关于同一运营主体共性资源共享的建议

据统计,我厅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属于同一主体运营的共20余家,通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和孵化用房补助等政策共补助1000多万。在认定过程中,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公共场地、运营团队、创业导师、风险资金等共性资源允许共享,但在孵化企业和孵化场地等需要区分清楚。积极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融合。发挥传统孵化器在基础设施上的优势,鼓励孵化器与众创空间在专业服务的互补,促进传统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深层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和企业培育链条,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创业服务。积极辅导福州软件园申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链条,并引导创新创业服务向着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开放化方向发展。

三、关于拓宽孵化器认定范围的建议

    目前,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总数达166家,其中省级孵化器45家、国家级孵化器12家,孵化场地面积325.8万平方米,在孵企业数5003家,总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700多家。我厅支持各地根据当地产业特点,针对各个行业的特定细分领域,培育当地产业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前已经认定石化、竹产业、陶瓷、文化创意等传统产业类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共6家,备案10余家,并努力推动孵化器向其它领域延伸,鼓励并支持以专业孵化器为主要窗口的各类专业园区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

1.持续推荐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创新创业载体。鼓励各地引进国内运营模式先进的孵化机构和多元主体建设并运营孵化器、众创空间,推动各地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培育当地产业特色的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独立或合作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创业孵化链条。

2.落实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落实孵化机构税收优惠、认定资助、用房补助等扶持政策,为创新创业者减负助力。综合运用减免规费、财政奖补等政策手段,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建立政金企高效合作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扶上马、送一程,推动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落实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省级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的有关政策。

领导署名:陈秋立

联 系 人:叶碧海

联系电话:0591-87881151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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