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政策处 时间:2018-08-03 15:48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省级创新型企业 

  根据我省创新型企业工作的总体部署,经商省国资委、总工会(以下连同省科技厅,简称“三部门”)同意,决定开展2018年度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已核准第一批至第八批省级创新型企业中尚未获得过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的企业。上述企业根据实际自愿参加评价工作。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的企业需就重大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批至第八批省级创新型企业名单见《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核准第一批至第八批省级创新型企业及发布第九批省级创新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科政〔201813)。 

  二、评价指标 

  创新型企业后补助评价指标体系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指标包括: 

  1.研发能力,包括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技术研发机构建设、从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比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 

  2.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授权、制定技术标准、具有核心技术的获奖创新成果、拥有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等。 

  3.创新绩效,包括企业新产品(新服务)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率等。 

  4.创新管理,包括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创新文化建设等。 

  三、评选条件 

  (一)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创新型企业申请后补助评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或工艺、服务)。 

  2.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部分国有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申请后补助评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1%;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 

  2.过去3年内至少满足其中一项条件: 

  1)拥有1个有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技术)标准、或1项发明专利、或1个植物新品种权、或1个国家新药证书。 

  2)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共计2项。 

  3)拥有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1个省级著名商标。 

  4)获得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进步奖。 

  5)牵头承担1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子课题)、或1个省级科技重大项目。 

  6)拥有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3.采用新产品、新服务或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填写《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1),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分别复核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后补助评价指标进行初审。 

  (三)三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后补助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四)三部门共同审议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以创新成果后补助奖励。奖励经费由受奖励企业向省科技厅申报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在2019年度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申报通知另文下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厦门市属企业由厦门市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奖励办法和额度。 

   企业申请材料、地方和部门的初审材料由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具体受理。 

  五、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本地区创新型企业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通知公告”栏查阅,要求有意愿申报的创新型企业加入指定的“2018年创企后补助评价申报”QQ群(群号:830285429)。 

  (二)申报企业加入QQ群后,要认真按照要求填报《2018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信息采集表(Excel)》(QQ群发布),于2018831日前直接发至指定邮箱(cqhbz2018@163.com)。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企业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企业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四)请申报企业在2018831日前将纸质版《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附件1)及证明附件装订成册(1份)送达各设区市科技局,逾期不受理。省属企业送达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在910日前将申请后补助评价的有关省级创新型企业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和企业相关材料送达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附件2电子版请发送至指定邮箱(cxqy@fjkjt.gov.cn))。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彭林芳 

  电话:(059187305039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22号科技大厦,福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邮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 

        2.申请后补助评价的有关省级创新型企业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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