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
2017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4号),明确了省级财政安排的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及管理细则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就实施《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项目后补助经费和星创天地建设后补助经费可统筹使用。每年补助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总人数不再受1000人的限制。
二、各地在收到科技特派员经费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中的工作经费参照执行。
三、在安排年度项目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后补助资金时,采用因素法将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分配因素包括工作重视程度、省级科技特派员选任情况、省级科技特派员乡镇覆盖率、省级扶贫开发县占比、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各地应按规定将省财政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60日内将项目安排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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