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政策处 时间:2022-01-12 16:17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现决定启动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具体有关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福建注册或登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福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且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
  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其他研发服务等。单位名称中须有“研发”、“研究”字样;无“研发”、“研究”字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字样,且必须拥有市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将内设研发部门注册成独立法人单位,为本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达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达3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事业类、民办非企业类、软件类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三年总收入的10%(含)以上,非软件类企业8%(含)以上,农业类企业6%(含)以上;或者近三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30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2人),且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6.列入《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十四五”期间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划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优先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单位登录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从http://xmgl.kjt.fujian.gov.cn切换),网上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并登录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申报受理-选择“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平台机构类型-起草申请书-添加-选择对应申报指南代码,填报《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相关佐证材料,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请务必将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的企业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附件。
  (二)审核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登录系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在线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形式初审正式受理。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初审通过的给予受理号。初审不通过需退回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3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四)材料报送。推荐截止时间内,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向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报送加盖公章后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函、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专家评估。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拟定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
  (六)公示及发布。公示有异议的申报机构,由省科技厅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公示和核实完毕后,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公布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三、申报、推荐时间与申报代码
  平台
  名称 申报代码 申报截止时间 推荐截止时间 受理
  处室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022XXYF0101 2022年2月25日 2022年3月
  25日 规划与
  政策处
  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报表的视为放弃申请,申报截止时间后将不能提交(申报单位主动撤回不算已提交;主管单位初审退回修改的申报表可视为平台机构申报已提交,申报截止时间后申报表可继续提交);在推荐起止时间内,主管单位可以推荐平台,推荐截止时间后将不能提交(主管单位提交的申报表被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初审退回修改的,可视为平台机构已推荐,推荐截止时间后申报表可继续提交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形式审查初审通过的给予申报表受理号,正式受理。
  四、资格适用
  经评估命名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一次性奖补政策落实到位,对厦门市辖区经评估命名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由厦门市比照省里做法研究决定。
  五、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申报单位沟通协调工作,指导本地区申报机构及时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二)申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报申请材料,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及盖章后的企业承诺书电子版。申报机构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报申请。
  六、联系方式
  1.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彭林芳0591-87305039
  传真0591-87882060
  2.省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许艺苹0591-87822912
  附件:第七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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