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责任清单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15-07-01 09:26
表一(责任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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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 1.《科学技术进步法》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组织拟订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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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制定科技政策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处 | ||||
3 | 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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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中长期(2006-2020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06〕23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 | 发展规划 | 发展计划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未按要求遵循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专家论证程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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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 | 公共服务 | 发展计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立项、管理和验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立项、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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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产业集群)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发展计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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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组织全省科技重大专项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认定 | 行政确认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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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认定 | 行政确认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
9 |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认定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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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认定 | 公共服务 | 发展计划处 | ||||
11 | 四、负责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研基地、重点产业创新平台与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 公共服务 | 基础研究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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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认定 | 公共服务 | 发展计划处 | ||||
13 |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处 | ||||
14 |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备案 | 公共服务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备案的; 3.在评审备案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评审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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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四、负责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研基地、重点产业创新平台与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7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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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基础研究处 | ||||
17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发展计划处 | ||||
18 | 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处 | ||||
19 | 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处 | ||||
20 | 五、拟订全省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 | 1.《科学技术进步法》 2.《企业所得税法》 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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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核 | 行政确认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
22 | 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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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
24 | 六、拟订全省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 1.《科学技术进步法》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 | 行政监督检查 | 农业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初审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干预专家公正评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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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 公共服务 | 农业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3.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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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 | 公共服务 | 社会发展科技处 | ||||
27 | 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审查 | 公共服务 | 社会发展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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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农业科技处 | ||||
29 | 七、拟订科技成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 1.《行政处罚法》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福建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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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技术市场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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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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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七、拟订科技成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福建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省级技术经纪机构备案 | 公共服务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2.在受理、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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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牵头组织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政办〔2010〕50 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91 号)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考评 | 行政权力 其他类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考核中有滥用职权的; 2.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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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省属独立科研机构新建或变更审核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在审核中有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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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九、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学技术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 1.《行政许可法》 2.《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批准,2011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 号) |
科学技术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 其他 |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照《预算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未依照《预算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3.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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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 | 行政许可 |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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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 ||||
38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 行政许可 |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 ||||
39 | 十、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1.《行政处罚法》 2.《科技进步法》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4.《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5.《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号)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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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 行政奖励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等违反程序予以奖励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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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福建省科技厅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行政权力 其他类 |
人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初审通过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超过法定标准的; 4.在评审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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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十、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1.《科技进步法》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号) |
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遴选 | 公共服务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遴选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 3.在遴选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遴选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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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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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
45 | 国家青年拔尖人才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 ||||
46 | 十一、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指导全省科普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推进民营科技工作;承担福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1.《统计法》 2.《行政处罚法》 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号) |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认定 | 行政确认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 管理 |
47 | 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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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福建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备案 | 公共服务 | 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2.在受理、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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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科技评估和统计 | 其他 | 发展计划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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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十二、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全省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 1.《国家科技进步法》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 |
福建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对外合作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3.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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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省级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备案 | 公共服务 |
对外合作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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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审核转报 | 公共服务 | 对外合作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而予以推荐的; 3.在审核转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审核转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表二(多部门监管事项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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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事项 | 主要依据 | 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 配合部门及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核 | 1.《科学技术进步法》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50号) |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高新区规划等文件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审定。 | 1.省经信委负责审核产业和发展规划; 2.省发改委负责审核核准建设规划相关事项; 3.省住建厅负责审核开发区规划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3.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 4.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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