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取消两项省级科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示
来源:福建省福州市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 时间:2016-06-23 15:3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5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198号),我厅取消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前仅保留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处室: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591-83517090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6月22日

 

福建省科技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1

003591141A02000

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保留

2

 

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8项。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取消

3

 

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9项。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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