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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5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198号),我厅取消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前仅保留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处室: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591-83517090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6月22日
福建省科技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1 003591141A02000 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保留 2 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8项。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取消 3 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9项。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取消
序号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名称
设定依据
对象
1
003591141A02000
省科学技术厅
实验动物许可证发放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2.《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和个人
保留
2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8项。
取消
3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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