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厅政策处 时间:2025-12-18 18:29

行政处罚(共1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骗取省科学技术奖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人事处 省级  
               
               
               
行政强制(共1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行为的处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占、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 省外国(海外)专家局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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