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16-11-03 15:46
  

     一、考评依据

  《福建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依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定期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考评对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的考评对象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目前,省属科研机构共53家,包括38家公益类科研机构和15家开发类科研机构。其中,15家开发类科研机构自2000年开展转企改制工作以来,科研工作已实现企业化运作,因此只对有财政资金投入的38家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开展绩效考评。

  三、考评机构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具体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把关。考评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第三方考评机构组织实施。

  四、考评内容和方法

  科研创新绩效考评主要围绕科研机构条件基础情况和科研创新成效两大部分。采用定量评价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式进行考评。具体考评指标根据管理办法结合考评当年的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征求被考评对象后确定。

  五、考评周期

  考评周期定为三年。主要考虑一是科研成效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二是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每三年进行一次的评估工作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被考评单位的负担。

  六、考评结果应用

  为展示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考评的效果,提高被考评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基本科研专项的资金预算参考依据。

  七、各设区市考评办法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所属科研机构的创新绩效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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