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新修订印发的《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技厅于11月8日印发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二、修订过程
该实施细则为了适应当前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的需求,在广泛征求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出台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三、具体修改说明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包括六章35条,具体由“总则”、“职责”、“申报与认定”、“建设与运行”、“考核与评估”、“附则”六个部分组成。
1、在总则方面
为适应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的需要,本细则增加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依托单位每年应提供50万元以上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款专用”的条款。
2、在职责方面
未做实质性的修改,仍保留三个条款规定。
3、在申报与认定方面
为促进产学研联合创新、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的需要,在本细则增加了“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条款。
为适应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需要,在申报条件中增加了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为本行业龙头企业且主营收入达3亿元以上。
在申报条件中构建和投入方面,将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3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标准从“不少于500万元”的提高到“不少于1000万元”。
4、在建设与运行方面
本细则规定了“一位委员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和“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岗位,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等条款。
本细则明确规定了: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5、在考核与评估方面
本细则明确了对考评结果分别处理的条款,即“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考评成绩,确定重点实验室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五类。考评结果为优良的给予一定支持;考评结果为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未通过考评的或连续二次考评结果为整改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参加考评或中途退出考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最后在第三十一条款中增加了“考评的当年及整改期间不受理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等变更事宜”的说明。
6、在附则方面
规定2009年印发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厅基础研究处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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