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厅成果处 时间:2017-10-24 08:21
  

    10月18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进《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现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8月29日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力度,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以上后补助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017年6月29日,经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并对外公示,省科技厅命名公布了第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30家。接着启动了第二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精神,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印发了《管理办法》,拟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并采取后补助的资助方式,加快培育发展一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

1、规定专项资金设立依据、用途和管理使用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至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门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每年6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经评估命名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完善体系、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

2、规定财政、科技部门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强调逐级负责,各负其职。其中:省财政厅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安排、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决算、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职责主要包括:负责评估命名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从省财政厅年度优选库名单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补助申报金额进行核查、会同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助经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3、规定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主要体现在第十条。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按照补助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以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软件的发票总额12.5%核定后补助金额。发票上的购货方名称需与补助对象名称一致。补助对象应当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获得后补助:(一)自评估命名起五年内按年度获得后补助,每年度的省级后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50万元。补助对象每年进行后补助申报,第一年按照命名时的上一年度的非财政资金购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经费总额的12.5%比例进行申报,以此类推,连续补助五年。(二)按照经评估命名近5年的非财政资金购入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经费总额的12.5%申报,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

4、规定专项资金申报和补助流程。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采取逐级推荐申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后补助金额,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后补助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强调各设区市财政按照《若干措施》规定比例落实配套后补助经费。

5、规定属于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渠道和资金拨付方式。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推荐,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规定了专项资金后补助一事一议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后补助过程中出现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7.规定了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职责和相应责任追究方式。主要体现在文稿第十八和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补助对象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并列入《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

    8.规定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期限。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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