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共有三条(2-4条):
第二条明确了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三条明确认定工作负责具体执行的机构及职责内容;
第四条明确认定工作申报通知要求及年度工作节点。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共有四条(5-8条):
第五条明确提出申报认定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即行业范围、技术创新和经营状况等定量化标准要素;
第六条明确企业申报认定需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明确申报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注册登记、企业申报、初审推荐、评审认定和公示结果等五个环节以及强调的相关具体要求和事项;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有九条(9-17条):
第九条明确获得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至十二条,强调了获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有责任义务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核实等管理工作,同时对企业发生相应变化的,必须重新报备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明确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在规定时间里完成年度报告总结提交;
第十四条明确需复核企业认定资格条件的几种情形以及弄虚作假的相应惩罚机制;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复核备案及区域迁移的技先企业相关要求事项,以及认定管理中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惩罚事宜。
第五章附则,共有两条(18-19条):
第十八条明确了该办法的修释主体。
第十九条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及与原有工作衔接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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