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出台。方案提出,到“十四五”末,全省基本建成领域布局合理、功能梯次清晰、创新链条完整、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我省海洋科技创新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该方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和全省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部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推进全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海上福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提出以提升海洋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基础研究和源头创新、加快海洋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抓手,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阵地、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地和海洋人才汇聚高地。
方案提出,坚持需求导向,聚焦我省海洋产业创新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需求,系统布局、重点突破;坚持突出特色,突出我省海洋科技优势领域,加强资源整合和前瞻部署,在夯实基础中增强特色;坚持分类扶持,坚持分类建设和分类扶持相结合,系统集成各方面扶持政策,完善平台绩效考核机制;坚持开放协同,以国际视野谋划发展,促进各类海洋创新平台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统筹协调海洋科技平台资源,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方案提出,到“十四五”末,我省将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建设和扶持现有5个海洋领域国家级重大研发平台,打造我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第一梯队;力争海洋领域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总数达到110个,形成我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第二梯队;海洋科技基础资源集聚功能有效增强,45个海洋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项目基本完成;建成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科技服务平台体系,实现重点海洋产业链、沿海市级区域全覆盖。
方案提出十一大主要任务——
一是推进重大海洋科技基础保障平台建设。大力争取海洋大科学装置、重大保障平台等海洋科技基础资源落户我省,努力打造一流的海洋科技基础设施集群。重点推进海洋三所大洋科考运维和保障基地、国家深海微生物菌种库等一批重大基础保障项目建设等。
二是推进新建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创建一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加快海洋领域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筹建工作,聚集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努力攻克一批海洋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不同层次,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省创新实验室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创新实验室启动建设3年后,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由省财政每年支持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支持5年。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1000万元资金扶持。
三是推进现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发平台建设发展。对已建立的海洋领域国家级和省(部)重大研发平台,继续加大政策、项目、资金等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各重大研发平台建立紧密产学研合作体系,强化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
四是引进和合作建设海洋领域高水平研发机构。启动和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科技合作,主动对接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国家队”力量,支持国(境)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来闽按规定设立或共建海洋领域高水平研发机构。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最高50%)资助。
五是以市场化机制建设海洋领域新型研发机构。聚焦“高、精、尖”技术领域,以海洋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市场化为导向,争取在海洋领域建设若干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比例提高至50%。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仪器设备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并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省级创新券予以优先支持。
六是支持提升在闽国家级海洋科研机构平台功能。支持海洋三所、海岛研究中心围绕海洋生物遗传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动力与地质过程、海岛资源生态监测与保护利用等争创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提升自然资源部海峡西岸海岛海岸带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成果产出能力。
七是推动建设一批海洋科技协同创新载体。布局建设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综合实验室,重点推进福建省协同创新院海洋分院建设。推动建设绿色智能船舶及其应用工程技术研发平台、抗菌肽技术创新平台等。支持海洋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各类海洋创新平台,积极打造“联合开发、优势互补”的产学研用技术协同创新战略合作平台。对新批准建设的协同创新院产业技术分院,每家资助80万元-100万元。
八是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厦门大学建设厦门市海湾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实验室、海洋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等。支持福州大学建设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功能饲料及添加剂产业研究院。支持集美大学建设福建省海上牧场养殖装备研究院等。
九是积极构建各类海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提升现有各类海洋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在空白领域、产业链缺失环节新建一批亟须的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新型海洋“双创”服务平台,建设和提升海洋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用房补助经费中列支。对省内企业购买重大海洋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300万元;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等。
十是推动海洋领域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积极组织我省涉海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参与实施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引导我省优势涉海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创新飞地”。鼓励涉海高校、科研机构按规定在国内外创新人才密集区设立高能级海洋科创平台。
十一是推进各类平台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赋予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在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经费使用、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方案强调,要强化组织领导、资金扶持、项目支持、人才保障、评估考核、多元投入、服务引导等。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建的省创新实验室,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已建且绩效评估优良的省部级以上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等给予奖励或资助。
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出“高精尖缺”导向,试点“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揭榜挂帅”攻关项目。对涉海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支持涉海科研院所将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的研发项目。
大力引进和培育海洋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政策。引进、认定和支持一批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700万元安家补助。海洋领域人才入选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或“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的,每人可享200万元资金扶持。用人单位聘用“985工程”“211工程”学校海洋专业领域工科类毕业生、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经同意按规定离岗的科研人员及台港澳著名大学的工科类毕业生,由省财政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按规定落实好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