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与省科技厅联合出台了《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十七条:总则、支持项目与资助对象、经费开支范围、申报程序与分配方法、监督与检查、附则。
(一)总则
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定义、执行期限、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及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支持项目与资助对象
1.支持项目
(1)支持项目十二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引才引智项目、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券补助、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奖补、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
2.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十二个:原则上不含计划单列市(具体资助对象详见附件《福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经费开支范围:
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确定的范围列支。
2.引才引智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等。
3.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券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奖补、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等经费支出范围:以上经费属后补助与奖励性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4.其他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前补助方式资助的,可用于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采取后补助与奖励性资助的,由单位统筹使用。
5.撤销的、验收不合格或中止的项目经费按规定收回,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创新项目。
(四)申报程序与分配方法
1.申报程序:按指南编制发布、组织申报推荐等工作程序进行。
2.分配方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补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付方式。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资金支持的项目、相应的职能任务及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五)监督与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管理中存中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1.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可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
2.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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