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政策解读(一)
来源:福建科技厅 时间:2022-01-07 08:55

  一、制定背景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闽科财〔2018〕16号)试行期限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努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闽政〔2021〕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0〕19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在“科技贷”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人行福州中支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以下简称《贷款方案》)。

  二、主要内容

  《贷款方案》主要包括总体思路、服务对象、合作机构、合作内容、运作流程、风险监管、风险补偿、管理部门、附则等九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思路

  简要阐述了《贷款方案》的运行原则及风险分担主体。

  (二)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

  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若国家出台新的认定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包括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类)。

  2.重点支持领域

  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石墨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高新等领域;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个碳减排重点领域。

  (三)合作机构

  银行机构、保险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合作银行机构采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方式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四)合作内容

  1.基本内容

  《贷款方案》主要用于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企业贷款抵质押率最高不高于贷款额度的50%;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最高不超过1.9倍。

  2.合作模式

  “银政保”模式: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保险费率为贷款金额的1%。

  “银政担”模式: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费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

  “银政”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五)运作流程

  申贷、放贷、续贷、备案。

  (六)风险监管

  1.合作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承担“科技贷”实施工作,对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全程严格把好业务管理质量关。 

  2.“科技贷”发放后,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提供企业信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放贷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3.跨部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严重失信行为人数据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联合惩戒。

  4.设置考核奖惩制度。对参与地区和合作机构进行考核,给予表彰。设置风险警戒线,对单个合作机构在三种模式中合计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暂停该机构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

  (七)风险补偿

  1.逾期超过1个月(含)未偿还贷款本金或超过2个月(含)未偿还贷款利息且合作银行机构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合作机构赔付达到补偿标准的,启动补偿程序,各方按约定承担补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催收。

  2.申请补偿同时,合作机构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每半年度向省科技厅作书面报告。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后,由风险分担资金池和各合作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八)管理部门

  成立由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

  (九)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方案(试行)》(闽科财〔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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