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1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明确要求修订《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修订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完善高新区创新创业创造服务体系,推动全省各地市尤其是高新区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从而进一步发挥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有效支撑我省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
三、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为全省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可由其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闽科研单位、省直部门、本科高校,下同)负责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孵化器管理和政策支持体系。
《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管理办法》在《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基础上修改了20条、新增15条、删除3条,全文共计7章32条。其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五、主要新增、调整、删除部分
(一)新增福建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二)删除“孵化器备案”程序
(三)新增对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政策支持条款
(四)完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功能定位
(五)充分对接国家有关文件要求
(六)调整优化有关认定的定量指标。
(七)加强了“放管服”有关要求
(八)增加促进与发展章节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省科学技术厅联系人:林苏榕、冯文景,联系电话:0591-87862991、87863003。
(二)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刘旭、赵伟伟,联系电话:0591- 87645596、87645522
附件:《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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