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我厅起草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三、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管理对象范围为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的四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一是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二是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三是咨询评审专家;四是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具体内容,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予以处理的制度。《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计6章31条。其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五、注意事项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项目负责人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省科技厅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法人代表三年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二)为杜绝买卖论文、代写论文、论文造假和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应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建科研数据中心,加强项目原始实验数据管理,允许项目负责人将论文关键原始数据经脱敏脱密后上传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学技术厅联系人: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联系电话:0591-8788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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