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我厅起草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三、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管理对象范围为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的四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一是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二是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三是咨询评审专家;四是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具体内容,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予以处理的制度。《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计6章31条。其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介绍办法制定依据,以及项目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类别、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失信行为。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
第三章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定义,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监督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程序予以记录。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包含主要内容,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4种处理情形。
第四章为处理措施和程序。明确了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行为性质,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的处理措施;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执行;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查处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处理程序,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为科研诚信管理机制。主要明确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惩戒名单。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遵守承诺的责任主体实行正向激励。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反对无实质学术贡献者“挂名”。针对论文造假科研诚信案件重灾区,明确要求加强论文的原始实验数据管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数据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政策进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管理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项目负责人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批准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省科技厅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法人代表三年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二)为杜绝买卖论文、代写论文、论文造假和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应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自建科研数据中心,加强项目原始实验数据管理,允许项目负责人将论文关键原始数据经脱敏脱密后上传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学技术厅联系人: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联系电话:0591-87887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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