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音频)
来源:社发处 时间:2023-08-31 17:06

  

    一、背景依据

  为解决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研发投入不足的问题,我厅自2016年起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重新修订,先后与多家单位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设立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和各参与单位反馈的意见与需求,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

  二、范围期限

  《实施细则(暂行)》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的医疗卫生领域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项目监督等过程。管理对象范围为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实施细则(暂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暂行)》在《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围绕5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项目要求:

  (一)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含)以上医院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或设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

  2.具有完成临床及基础医学研究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有充裕的资金保障。每年度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

  3.近三年来每年均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显著的科研成效。

  4.内设有专职科研管理部门,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上级主管单位(省卫健委、相关高校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等)同意设立申请,并作为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推荐、管理实施与验收工作。

  6.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二)明确了申请设立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程序 

  1.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该主管单位向省科技厅行文;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高校,可作为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行文,商请批准设立联合资金项目。

  2.省科技厅进行审核后批准设立。

  3.省科技厅与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签定框架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不低于三年。

  (三)为进一步提高联合资金项目质量,加大了项目在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竞争力度,主要包括: 

  1.扩大各项目单位参与竞争的项目数量,将项目推荐数与预期立项数的比例由3:2提高为2:1至5:3。

  2.提高专家技术评分立项最低要求。经对近两年联合资金项目专家技术评分与立项情况进行分析,将专家平均分“不予支持”的标准从低于60分提高到低于70分。

  (四)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实施验收工作管理责任 

  将《管理办法》中“联合资金项目的实施与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出资单位自主管理”细化为“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由联合资金项目单位自主管理,验收工作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

  (五)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方式 

  1.省科技厅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2.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3.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科技厅社发处 李隽,电话:0591-8788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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