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补助对象
《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补助,补助对象为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卖方应是在闽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除外)。
四、补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年线上技术交易总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线上技术交易总额和实际技术交易金额以申报年度实际技术交易到账额予以确认。
五、补助条件
(一)交易双方须以实名制方式进行线上技术交易;
(二)交易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
(三)技术交易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
(四)技术交易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
(五)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六)技术交易须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于申报年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
(七)以下技术交易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技术交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
(八)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六、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12条。
第一条明确了补助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补助对象;第三条明确了补助条件;第四条明确了补助标准;第五条明确了补助申请须提交的材料;第六条明确了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补助申请方应如实申报;第七条明确了补助的审核程序;第八条明确了补助的下达程序;第九条明确了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第十条明确了补助经费的类型;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部门;第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学技术厅联系处室:成果转化处,联系电话:878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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