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含音频)
来源:厅成果处 时间:2024-04-30 14:53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促进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期限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补助对象

  《实施细则》的补助主要用于奖励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其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和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计划单列市所属机构除外);高校院所是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中央在闽高校院所,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院所除外)。     

  四、补助标准   

  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超过部分给予0.5%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以申报年度实际技术交易到账额予以确认。

  五、补助条件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奖励补助

  1.技术转移机构:应为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满三年且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结果为优秀;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中,评价期间经核实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技术合同总金额按从高到低的规则排名前三;所促成的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须批准设立满两个完整年度;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实现正增长;符合以上条件的认定登记机构中,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

  (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

  1.转化科技成果须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

  2.技术合同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  

  3.技术合同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  

  4.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5.技术合同金额已于申报年度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开具名称一致的发票、附有银行相应凭证; 

  6.以下技术合同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合同及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合同。

  六、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4章18条。

  (一)总则

  总则部分共4条,明确《实施细则》的意义、补助范围和相关概念。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补助标准及条件部分共4条,明确获得业绩优秀奖励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满足的具体条件和补助标准,明确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须满足的具体条件和补助标准。

  (三)补助申请

  补助申请部分共4条,明确补助的申请程序和须提交的材料,明确补助的审核、下达程序。

  (四)附则

  附则部分共6条,明确补助经费类型及使用范围;明确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要求补助申请方应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学技术厅联系处室:成果转化处,联系电话:878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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