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于2024年4月28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我厅对该政策实施成效进行了评估,认为该实施细则第四条“本细则所指高校院所是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中央在闽高校院所,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院所除外)。”表述不够严谨。
二、调整内容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结合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实际,我厅将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调整修改为“本细则所指高校院所原则上为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计划单列市属高校院所可参照执行)”。
三、调整内容说明
1.主要是进一步对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补助对象进行了明确。
2.解决计划单列市属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补助问题,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明确。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处 詹艳华 联系电话:0591-878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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