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基础处 时间:2026-01-15 16:18

  为衔接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的新变化,在厅领导的指导下,我厅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在2016年《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省重点实验室始建于1990年,经过30多年发展,我省已拥有267家省重点实验室,基本覆盖了我省重要的学科和产业领域,是我省开展基础研究的重要平台和核心力量。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2016年我厅制订印发了《实施细则》,对实验室建设的职责、申报认定条件、建设运行、考核评估等做出明确规定,指导并推进了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2022年起,科技部组织开展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优化重组。2025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出台了《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省重点实验室作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预备军”,需进一步服务于国家及我省战略需求。因此,亟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篇章结构调整方面

  保持六章不变,条目数由35条增加至46条。同时,在篇章方面,将“建设”与“运行”区分开。

篇章

2016版

条目

2025版

条目数

第一章

总则

4条

总则

6条

第二章

职责

3条

职责

4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5条

认定建设

6条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13条

运行与管理

19条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6条

考核与评估

7条

第六章

附则

4条

附则

4条

总计

6章

35条

6章

46条

  (二)在使命定位明晰方面

  强调省重点实验室要聚焦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承担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任务。

  (三)在申请条件优化方面

  调整实验室申报时的科研能力、人员结构、建设投入、合作建设等条件。

  1.科研能力方面。为进一步响应国家破“四唯”的评价要求,采取“1+2”的方式,将科研项目作为必选项,制订标准、获奖、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等4项作为4选2可选项,让实验室能百花齐放,选择自身优势。 

  2.人才队伍方面。要求实验室拥有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等政策,鼓励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申报的积极性,对于依托企业建设的实验室,认定条件适当放宽,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放宽至不低于25%。  

  3.建设投入方面。强调依托单位要重视对实验室的投入,将依托单位每年拨付实验室的运行经费要求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注重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带动增加科技创新投入。要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年均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研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

  4.合作建设方面。明确科研实验条件、固定人员及相关成果不得与其他省重点实验室重复,且为避免申报建设中出现“拉郎配”,要求依托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共建的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应满足所有基本条件,2家依托单位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签订长期合作共建协议。

  具体修改前后对比如下:

条件

旧稿

新稿

科研能力

近三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横向科研项目10项以上;主持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

固定人员近三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10项以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主持3项以上),且近三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项(含)以上:

1.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2.拥有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1项以上(固定人员为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3.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固定人员为第一发明人);

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3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总计150万元以上。

人才队伍

固定科研人员总数应在20人以上。

固定人员中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低于25%)。

硬件条件

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仪器设备总价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科研实验条件良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建设投入

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近三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年均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研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

运行情况

且已正常运行二年以上。

已运行且对外开放二年以上。

运行经费

依托单位每年提供50万元以上

依托单位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万元

诚信状况(新增)

 

依托单位和个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失信被执行个人记录,以及生物安全、生产安全、保密等违法违规记录。

不得重复使用

(新增)

 

省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实验条件、固定人员及相关成果不得与其他省重点实验室重复。

联合共建单位

(新增)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不超过2家,联合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应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签订长期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职责和任务。

  (四)在职责权限明确方面

  1.明确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要求等。

  2.明确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保障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3.明确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赋予实验室主任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自主权。

  (五)在运行管理完善方面

  1.强调年度报告是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明确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违反规定不予受理重新组建的情形,严格日常管理。

  2.采用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强化考核评估。将日常管理中连续三次考评为优则免评一次的做法以规范形式固定下来。

  3.对于申请名称变更的,调整研究方向的、申请增加共建单位的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变更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闽科基〔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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