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科技厅 时间:2015-10-29 17:30

    

    一、背景和依据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5号)“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试点政策向福建省推广,鼓励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探索经验”的规定和国办函〔2014〕8号的分工,受省政府委托,为了落实中关村政策在我省推广,激励、调动企业技术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2014年12月,省科技厅着手牵头起草了《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将股权和分红激励作为我省贯彻落实中关村推动企业创新的一项重要激励措施。在起草过程中,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研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的激励”。依照这些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过程

  经过调研,并借鉴兄弟省市已出台的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省科技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教育厅、地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并采纳了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召开了两次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研究修改试行办法,最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共有8章37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主要对本试行办法制定根据、适用企业类型和条件、激励种类、可享受激励人员对象进行了规定。

  主要根据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

  适用企业有:(1)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博士后工作站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激励的种类有4种: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其中前3种属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是: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共4条,规定了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具体条件。包括:

  (1)企业近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 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2)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 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3)企业原则上应在3至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并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分期实施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4)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特别人才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等。

  其中第十条对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规定可以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但不高于30%的股权,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技术人员的奖励与报酬,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三章  股票期权共3条,对股票期权主要适用对象和实施具体条件作了规定。

  第四章  股权管理共4条,对股权来源、持股受限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分红激励共4条,对企业分红激励的方式和分红比例、大中型企业的岗位分红标准进行了规定。

  企业分红激励有4种情况:(1)由本企业自行投资; (2)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3)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以上三种情况自开始盈利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4)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5%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第六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共6条,对激励方案的内容、拟订者和审批机构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  激励方案管理共5条,对激励方案材料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变动登记,以及激励方案备案等作了规定。

  第八章  附则共5条,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折股,以及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具备经营管理和技术双重身份的人员、省内其它类型企业等适用办法作了规定。

  四、本办法创新点

  比照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湖北东湖、安徽合芜蚌、湖南长株潭等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本办法的创新点主要有:

  (1)适用企业不完全相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本办法适用企业中不再单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办法中适用企业增加了“本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2)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技术人员不相同。不受“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限制的技术人员中,增加了“福建省‘闽江学者’、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员。

  (3)提高了分红激励的下限。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分红激励中,由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 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分成比例的下限从5%提高到10%;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分成比例的下限从20%提高到25%。

  (4)增加了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奖励规定。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增加了“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可以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但不高于30%的股权,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技术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5)增加了参照执行对象。鼓励省内非国有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规定省内民营企业、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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