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1日,省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和农业农村厅出台了《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7年8月2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到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2019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闽委办发〔2019〕62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在实施科技特派员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十七条,其中第一条说明制订的依据,第十六、十七条说明《管理办法》有效期限和解释部门。其他条款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扩大了我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规模。我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规定专项资金规模每年1亿元,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各安排2500万元。与原《管理办法》相关,专项资金规模扩大。
2.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更广。第三条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即专项资金用于经选认的省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牵头承担的项目、参与建设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工作。与原《管理办法》相关,使用范围扩大。
3.使用原则内涵进一步丰富。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并且明确了支持科技特派员投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
4.各级有关部门职责更明确。第五、六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以及设区市、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的职责。
5.进一步明晰专项资金具体使用金额。第七条规定了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四个方面,包括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创办、领办的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已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和法人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围绕县域优势产业或区域特色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创业和技术服务的项目,作出金额上的具体规定。
6.增加专项资金下拨程序、拨付渠道、使用期限等具体内容。第八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下达工作程序。其中第十条,明确了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节余的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第十二条明确了,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可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单位。与原《管理办法》相关,经费拨付增加了“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单位”。
7.明晰专项资金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专项资金中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8.权责相适。第十四条规定了获得专项资金的个人和单位的责任。
9.明确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第十五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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