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福建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答:《办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立法精神和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是完善我省科技奖励机制的需要。
三是推动我省优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要。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体系,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紧密结合,促进我省科技国际交流合作,对在本省进行落地转化和推广应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科研成果和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进行奖励,《办法》新增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同时明确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表彰对象和条件,将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从“不超过200项”调整为“不超过230项”。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这在全国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立法中尚属首次,是我省科技奖励改革的创新特色举措,将更有力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能经济发展,推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此外,为体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参照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内容,在各奖项的授奖条件中增加了产生生态环境效益的内容。
答:为坚持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参照外省市科技奖励办法,《办法》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之下增设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并在第四章增加监督条款,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流程,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实行全程监督。
四、《办法》对科技奖励制度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取消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因此,《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申报、推荐的表述,相关内容修改为提名方式。将第三章原章名“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修改为:“提名与评审”,并明确提名方式和提名者的责任等。同时,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按照提名制的要求对评审程序进行修改,规定了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和审查等程序,并对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两次公示及公示期限进行了明确。
答:为了评审的公平、公正,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外省科学技术奖的普遍做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含参公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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