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福建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立法精神和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均出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并为获奖人员颁奖。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提出了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完善评审标准、突出导向,坚持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设奖等一系列原则和改革重点任务。2020年10月7日,国务院新修订出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科技奖励法规制度体系、改进提名方式、规范评审机制、健全科技奖励诚信监督机制等改革措施。我省现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必要据此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落实国务院行政法规立法精神,适应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是完善我省科技奖励机制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创新创业创造,为全方位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超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但我省现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和奖项数量等一些内容长期没有调整,已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新形势的需要。修订《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评审机制,有利于更好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使之成为引导全省企业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杠杆。
三是推动我省优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需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科技经济结合的核心内容,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省出台了《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保障和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目前,我省有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118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14家;2019-2021年,我省技术市场发展成效较显著,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逐年递增,连续5年破百亿元,今年预计将突破200亿元。为进一步推动优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2019年9月26日,省委常委会议要求在原有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类别的基础上,研究增设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奖项。2019年12月20日,省政府批复了省科技厅《关于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请示》,并明确要求将修订《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列入2020年省政府立法计划。
二、《办法》对省科技奖的奖项和奖励条件有什么新的调整?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体系,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紧密结合,促进我省科技国际交流合作,对在本省进行落地转化和推广应用、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科研成果和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进行奖励,《办法》新增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同时明确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表彰对象和条件,将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从“不超过200项”调整为“不超过230项”。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这在全国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立法中尚属首次,是我省科技奖励改革的创新特色举措,将更有力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能经济发展,推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此外,为体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参照外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内容,在各奖项的授奖条件中增加了产生生态环境效益的内容。
三、《办法》如何保障我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答:为坚持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参照外省市科技奖励办法,《办法》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之下增设监督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并在第四章增加监督条款,规定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流程,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实行全程监督。
四、《办法》对科技奖励制度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取消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因此,《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申报、推荐的表述,相关内容修改为提名方式。将第三章原章名“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修改为:“提名与评审”,并明确提名方式和提名者的责任等。同时,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按照提名制的要求对评审程序进行修改,规定了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和审查等程序,并对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两次公示及公示期限进行了明确。
五、假如我是一名公务员,我可以申报省科技奖吗?
答:为了评审的公平、公正,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外省科学技术奖的普遍做法,《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含参公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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