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第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2.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法人机构需有5人以上(含5人)从业人员,法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需有3人以上(含3人)从业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其中必须有从事技术转移人员;经营状况良好。
4.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管理办法、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5.有两年及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交易类:上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总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平台类:上两个年度主办、承办或协办技术转移活动不少于10场次且不少于500人次参与活动,服务企业数不少于100家。
6.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2.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申报,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命名为“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
3.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命名的单位直接命名为“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不再重复评估。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1.限期一年整改,经评价仍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
3.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4.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5.机构申请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
取消资格的机构两年内不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范围。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附件:1.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2.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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