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五条
(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二)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
(四)管理失职,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应退财政科技专项经费;
(八)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
(二)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四)因买卖、代写论文,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抄袭研究数据、图表、检测报告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涉事论文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重大专项专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六)套取、虚报、冒领、挪用、私分财政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未能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的;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漏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等;
(八)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三章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正式公告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
(三)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评审评估等资格处理的。
(四)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评审评估等资格处理,并正式通报或抄送省科技厅备案的。
第四章 处理措施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一)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
(二)严重失信行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一定期限内作为评审专家资格;
(三)中止、撤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五)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对象仅以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证据,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且送达处理对象。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