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技术优势或积累,自主选题开展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有利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推动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
(四)有利于推动我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科技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战略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一)稳定支持,重点突出。采取稳定支持和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在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稳定经费支持方式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科研院所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着力培养青年科研人才和一线科研人员,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自主选题,竞争择优。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院所依托已有的科研资源和优势学科,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和基本研发方向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并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选题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公开、透明管理。竞争性项目由科研院所根据省科技及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组织申报,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后择优立项。
(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并加强对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根据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动态调整专项经费分配,实行有差别、有竞争的经费支持。
(四)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专用,提升绩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第五条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立项计划;
(二)开展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估,研究提出基本科研专项经费分配方案;
(三)审核科研院所申报的基本科研专项项目;
(四)指导并监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设,监督基本科研专项项目实施及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一)审核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
(二)指导、监督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工作;
(三)审核科研院所推荐申报的竞争性项目;
(三)监督、检查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一)组织编制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并经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负责自主选题项目的遴选和经费使用,做好自主选题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验收结题工作;组织竞争性项目的申报、实施。
(三)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基本科研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的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
(一)审议确立科研院所优势研究开发方向;联导)确定基本科研专项年度经费及分配方案,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科
(二)审议科研院所科研发展五年规划;
(三)评议和遴选年度资助自主选题项目和竞争性项目申报。
学术(科技)委员会应由五人以上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单数专家组成。出现涉及自己承担或参与项目,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议的情形,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六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九条
竞争性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对项目任务内容指标复杂,需要现场核实的,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或委托承担单位验收(验收专家由省科技厅抽取提供)。
本办法未明确的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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