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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福建省科技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科技厅及其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科技管理机关在行使科技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被申请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科技管理机关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科技管理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个人和组织。外国人、外国组织申请公开科技管理机关政府信息的,与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提供本省外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或者组织所在国与中国实行对等原则的证明。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向科技管理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但下列政府信息除外:
(一)科技管理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含科技)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含科技)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属于政府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科技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技厅、局(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科技工作动态、工作总结、科技成果公报、科技宣传多媒体、科技统计数据、科技年鉴、大事记等综合信息;
(四)科技行政许可与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与审批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颁布情况;
(七)专利行政执法的依据、立案条件、处理程序、时限及结果;
(八)科技项目安排、经费管理使用、科技执法、科研安全及区域科技进步等相关事项的考核、检查与监督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其它与科技行政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一节 受理申请
第八条 省科技厅授权省科技档案馆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提供服务。
第九条 为了有效利用行政资源,公开权利人向科技管理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尽量先通过浏览福建省科技厅网站、阅读科技管理机关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向省科技档案馆查询档案、依申请公开等多种方式了解在行使科技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十条 向省科技档案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公开权利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公开权利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为港澳台居民、组织或者外国公民、组织的,申请资料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向省科技档案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科技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省科技档案馆领取或者在福建省科技厅网站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省科技档案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二节 审查答复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厅办公室、科技档案馆审查认定,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信息由厅科技成果处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省科技档案馆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当场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者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省科技档案馆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省科技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省科技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省科技档案馆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科技管理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省科技档案馆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科技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省科技厅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公开方式和费用
第十六条 省科技档案馆以口头告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有权取得准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和抄录件。
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人数众多的,可以采用在福建省科技厅网站或者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召开现场信息发布讲解会等形式进行统一公开。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公开权利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科技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省科技档案馆办公地址为: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14层,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受理联系电话:0591-87883123,87881986。传真:0591-8788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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