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推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发展,现将《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 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提供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二) 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持。
(三)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的委托任务,并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 培养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素质工程化研发人员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
1、具有技术优势。在该技术领域内,在国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具有雄厚科研与开发实力,已承担、完成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取得一批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2、具有专职工作团队。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或技术服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50%以上;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测试手段、实验设备、试验条件和科研开发场所等基础设施。
4、具有一定工程化经验。已从事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5、具有较好财务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