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社〔2007〕77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有关县(市、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加大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力度,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126号)的有关精神,我省组织有关专家,对原有《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多次讨论、论证和修订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新的《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结合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加强对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注重实施效果和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使实验区建设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我国政府为了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建立的综合示范基地。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管理,指导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科技引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公众参与、示范作用”的基本原则,以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第三条 建立一批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达、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科教先进、社会文明、法制健全、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示范区。在福建区域内,选择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市、县(区)、乡(镇)进行实验示范。

  第四条 各实验区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具体部署,根据本地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发展现状和自身发展的瓶颈问题,突出在经济、社会、生态方面进行可持续发展实验与建设。

  第五条 实验区建设应充分发挥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由自身建设向区域引导性示范转变,及时总结实验区建设的具体部署,将实验区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的经验予以推广。通过示范带动,提高地方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省级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省科技厅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申报省级实验区需具备以下条件:1.已通过全国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区;2.申报省级实验区,必须是设区市、县(含县级市)、设区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部分条件具备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申报;3.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示范性,有在较大地区范围内推广的价值;4.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而且实验区创建工作已被纳入所在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5.有明确建区的工作思路、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成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出发点,制定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第八条 拟申报省级实验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流程如下:

  1.乡(镇)政府申报实验区可向省科技厅汇报所在地相关实际情况后,与县科技局联合向上一级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科技厅;2.县、市(县级市)和区(设区市所辖区)政府申报实验区可向省科技厅汇报所在地相关实际情况后,向上一级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科技厅;3.设区市政府申报实验区可向省科技厅汇报所在地相关实际情况后,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向省科技厅提出申报,须递交的有关申报材料:1.当地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实验区的报告;2.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3.由当地人民政府拟通过执行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4.由当地人民政府填写的《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5.设区市政府科技局的推荐申报函(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实验区不用提交)。

  第十条 审批1.县一级和乡镇政府申报由设区市科技局进行预审,然后报省科技厅进行初审;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实验区直接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2.初审通过后,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评审,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3.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下达批复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下设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处,负责全省实验区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关于实验区管理的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福建省实验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2.组织实验区规划论证和实地考评,审查批准并验收省级实验区;3.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筛选实施省级实验区示范工程等项目,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等示范项目的实施;4.检查督促省内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追踪,对各实验区发展方向、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决定有关奖惩;5.推动省内各实验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6.负责省级实验区向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上报工作,并受国家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级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1.受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对申报省级实验区建设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2.参与实验区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示范点的考察论证、评审验收;3.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有关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4.开展与实验区工作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第十三条 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区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实验区的申报、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成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原则上为五年,分两个阶段实施,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第一阶段任务后,应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供一份全面工作总结报告和中期验收申请,由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阶段检查,组织阶段考评。

  第十七条 对完成阶段任务,通过中期验收的实验区,将转入下一个实验阶段;对其中工作成效显著、示范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实验区给予一定的表彰;对工作进展不大或出现较大问题的实验区,并未如期报送实验区建设工作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实验区建设期满未如期申请验收的,按自动放弃办理。

  第十八条 各实验区应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九条 省级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五年,完成全部任务后,应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1.实验区规划原件或复印件;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4.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书。

  第二十条 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对各实验区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组根据规划对实验区进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并通过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即正式成为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则取消其省级实验区牌子。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实验区申报国家级实验区。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结合年度考核,推荐条件较好的实验区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凡被列入国家级实验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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