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科计〔2016〕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简称中科院STS计划)在福建省实施,加强中科院系统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规范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战略合作(2015-2020年)协议书》、《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系统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规范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战略合作(2015-2020年)协议书》、《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和《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科院STS计划是指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Network Initiative的缩写,是中科院为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整合所属各研究所及其平台的优势力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服务网络计划。

  第三条 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以下简称STS计划配套项目)是指中科院所属研究所及其平台科研成果在福建转化的项目。该项目主要以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服务民生为目标,围绕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新产业发展、新技术开发、新平台构建、新业态培育和新模式应用,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 福建省财政每年安排STS计划配套项目专项经费,用于推动中科院STS计划在福建实施, 支持中科院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中科院创新团队在福建创新创业。

  第五条 为推动STS计划在福建实施,规范STS计划配套项目管理,中科院上海分院和福建省科技厅共同设立STS福建中心,组织、协调和推进中科院与福建省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STS计划配套项目分为产业化项目、院省合作项目和中科院创新团队引进项目等三类。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根据每年项目经费预算额度,按三类项目推进的先后顺序安排年度经费。对当年经费用完后立项的中科院在福建实施的产业化项目,则在下一年度给予项目经费配套。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与立项管理

  第七条 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与立项程序

  产业化项目是指中科院STS计划项目在中科院上海分院获立项支持后,由福建省专项经费对该项目的合作企业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

  (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有关规定,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的重大需求,通过产学研结合,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和良好市场前景。

  2.申报单位应是在闽注册(不含计划单列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较好的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与中科院所属研究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有满足项目需要的自有配套资金,已经对该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和研发支持。

  4.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可操作。项目完成时应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应用示范或产业化量化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

  (二)项目立项程序

  1.省科技厅根据中科院上海分院STS立项计划,向承担项目的合作企业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填报《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单位在线审查、推荐。

  2.省科技厅会同STS福建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STS福建中心组织项目评审。申请经费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应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3.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可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申报项目具体情况。

  4.省科技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配套经费。

  第八条 院省合作项目申报条件与立项程序

  院省合作项目是指中科院所属研究所与在闽注册企业合作,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一)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体现科研与产业结合,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有推广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

  2.项目由与中科院所属研究所合作的在闽注册企业(不含计划单列市)申报,或由与我省企业合作的在闽中科院所属研究所申报。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3.申请单位应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

  4.项目完成时应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应用示范或经济效益指标。

  (二)项目立项程序

  1.省科技厅会同STS福建中心确定年度项目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申请书》,推荐单位在线审查、推荐。

  2.省科技厅会同STS福建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STS福建中心组织项目评审。

  3.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可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4.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配套经费。

  对评审结果不及格的项目,将不予立项。

  第九条 中科院创新团队引进项目申报条件与立项程序

  中科院创新团队引进项目是为了鼓励和培育中科院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具有较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科研团队在福建创新创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

  (一)引进的中科院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必须隶属中科院系统,拥有较好市场开发前景的科研成果;创新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有合理的专业梯队结构。

  2.创新团队在闽登记注册(不含计划单列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带技术、项目、资金来闽创新创业。

  3.创新团队研发的项目或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能通过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和产业化基础。

  (二)中科院创新团队引进项目立项程序

  1.省科技厅会同STS福建中心在深入调研中科院所属研究所的基础上,遴选拟引进的中科院创新团队。

  2.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单位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填报《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申请书》,推荐单位在线审查、推荐。

  3.省科技厅会同STS福建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专项评估。

  4.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专项评估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配套经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结题管理

  第十条 STS计划配套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 为加强项目过程管理,STS计划配套项目增加STS福建中心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参与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管理。

  第十二条 STS计划配套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STS计划配套项目实施与验收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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