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省、市科技奖励工作网上业务的顺利开展,强化监督,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及管理绩效,现将《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科技奖励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省、市科技奖励工作网上业务的顺利开展,提高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及管理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奖励系统”,是指省、市科技奖励工作的通知、申报、推荐、评审和管理等环节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省市联动、各级并行管理的电子政务系统。
第三条 “科技奖励系统”数据库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省、市互济互补,形成信息常态更新、数据有效利用的机制,实现信息系统的管理价值。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是省、市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科技奖励系统”的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明确、各司其责、责任到位的原则,由各有关部门执行。
奖励办负责“科技奖励系统”省级科技奖励业务应用程序的使用管理,并协调市级科技奖励业务应用程序的使用管理。
各设区市科技局业务部门负责本级科技奖励业务应用程序的使用管理。
厅办公室协调技术部门负责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常态化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使用与升级
第六条 “科技奖励系统”按照我省科技奖励办法和各市科技奖励办法,以及有关要求,分别设置管理系统工作流程、推荐书格式和评审规则等,规范管理行为,并根据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业务需求,不断改进、升级管理系统功能。
第七条 省、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管理等工作通过系统应用平台进行操作,省、市科技奖励工作管理人员按岗位职责分类授权,界定系统的功能级权限和数据级权限,登入系统权限验证,管理过程环环衔接,操作信息全程留痕。
第八条 系统内存储的数据应当保持原始性和完整性,并如实反映信息数据的来源,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和科技奖励管理人员正式提交的数据不允许他人修改和调整。当事人需修改提交的材料数据,在规定期限内的可按权限自行撤销提交,修改后重新提交;超出规定期限的原则上不予修改。评审过程中,项目完成单位变更名称等情况时,项目完成单位可书面申请修改,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奖励办。奖励办管理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负责人审批后,由管理人员在系统上办理修改,整个修改过程的印证材料应留存系统内。
第九条 各级科技奖励工作管理部门根据数据库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人、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等有关信息的审核、扩充和更新等管理工作,保证入库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省市科技奖励管理人员按权限访问系统,在科技奖励管理工作范围内使用和管理数据库信息,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评审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十条 系统的维护,硬件设备由厅信息化运维技术服务部门负责,系统软件由系统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按《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经费、基础支撑平台(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硬件设备更新等有关经费,由奖励办提出,经厅条件与财务处审核,报厅办公室,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机关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统筹落实。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奖励管理部分的系统升级改造由奖励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与技术部门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系统功能完善及软件升级方案(含所需专项经费预算),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批,所需专项经费经厅条件与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市级科技奖励管理部分的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和有关经费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奖励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规范管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奖励系统”是指包含省级科技奖励管理系统和市级科技奖励管理系统的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于承担科技奖励系统日常运行、技术维护和行政管理的技术部门、系统使用单位和科技奖励管理部门。
第四条 “科技奖励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各司其职、分权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系统构成和部署
第五条 “科技奖励系统”由以下系统(模块)构成:
●省级科技奖励管理系统
●市级科技奖励管理系统
●监察数据采集模块;
● 监察数据推送模块;
●预警反馈信息接收处理模块;
第六条 “科技奖励系统”按照使用要求,部署在互联网(外网)。
第三章 监察数据生成和使用
第七条 监察数据产生与推送:省、市级科技奖励评审工作在各自的业务流程环节结束后产生监察数据,并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
第八条 预警反馈信息处理:预警反馈信息同步到外网后,根据反馈信息进行业务处理。处理结束后,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推送给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
第四章 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 “科技奖励系统”的日常管理参照《福建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厅纪检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网络系统的维护由厅信息化运维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根据网络系统发生的故障或缺陷,确认故障或缺陷的原因,通知系统供应商处理系统故障、缺陷,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或系统消缺工作。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的维护由厅信息化运维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根据故障情况判断具体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 系统的数据备份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应用系统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备份技术方案,指定专人按时进行系统备份。
第十三条 系统安全管理由厅信息化运维技术服务部门负责,根据网络系统的应用需求和应用现状,以及可能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隐患,制定整体的信息安全保障方案和相关的信息安全策略,从系统的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安全审计、分权制约等功能方面,适时检查软件和系统环境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
第十四条 终端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技术支持的机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