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星创天地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星创天地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星创天地是指由独立法人机构建设与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条 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星创天地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市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星创天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星创天地建设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省直部门、本科高校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以下相同)是星创天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地区星创天地的申报与推荐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星创天地认定和评估工作;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服务等完善的管理文件。
(二)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科技特派员、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三)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四)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能力。立足各地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有不少于50亩的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或一定规模的加工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五)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其中创业企业数量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第九条 星创天地由运营单位自行建设,达到星创天地条件后,可申请省科技厅组织评估。申请者须填报提交《福建省星创天地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实地核查申请材料和数据。评估合格者,省科技厅授予“福建省星创天地” 称号及牌匾,并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星创天地主要任务:
(一)集聚创业人才。聚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吸引科技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等深入农村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整合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农村科技成果。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三)创业培育孵化。集聚一批企业家、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科技特派员等任兼职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
(四)科技金融服务。举办各类投资洽谈活动,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五)创业政策集成。梳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协助企业落实科技、财税、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优化创业环境。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实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星创天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经运营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四章 评估与奖励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星创天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福建省星创天地申请表》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考察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星创天地的建设进展情况与运行业绩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绩效评估为优良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对于绩效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行文摘牌,退出星创天地管理;不参加绩效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星创天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涉及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星创天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