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
闽科政〔2018〕1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更好地激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省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需要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项目。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进行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部门: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鉴定。
四、研发项目鉴定内容: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五、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时间:
1.转请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含以前年度备案享受优惠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出具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部门,并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县(市、区)科技部门在收齐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鉴定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鉴定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
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3.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
鉴定部门应在收齐鉴定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鉴定,并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意见中应列明专家鉴定通过和未通过的项目清单。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
六、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程序:
1.税务部门对设区市科技部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设区市税务部门归集并呈报省级税务部门,再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2.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其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七、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和提交方式:
以下资料除第1项由税务部门提交外,其他资料一式三份,由企业直接向科技部门提交。
1.税务部门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文书(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3.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附件4);
7.《税务事项通知书》;
8.鉴定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如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企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其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的,经企业向其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并将情况同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八、鉴定部门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九、鉴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遴选鉴定专家,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项目鉴定工作;
2.审核鉴定专家组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明显偏差和重大缺陷,可责成原鉴定专家组补充鉴定和评价;
3.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放咨询费;
4.出具鉴定意见书。
十、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十一、税务主管机关在履行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后续管理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注重提高办事效率,不能以转请项目鉴定替代部门核查工作,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税务主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等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应由税务主管机关通知企业补全后认真甄别,不能直接列入异议项目。转请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异议理由,未列明异议理由或理由说明不清楚的,科技部门可不予受理。
十二、各设区市税务、科技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年度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情况及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统计,在每年度9月底前将统计结果相互通报,同时将统计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
十三、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十四、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切实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纳税人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十五、各设区市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样式)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样式)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