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的通知
闽科规〔2021〕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

  为促进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努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闽政〔2021〕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0〕1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努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闽政〔2021〕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0〕1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导向,以助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为本方案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于“科技贷”业务的风险由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分担资金池”)、企业、相关合作机构等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二、服务对象

  本方案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若国家出台新的认定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包括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专利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类)。省科技厅通过“金服云”平台、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名单。

  本方案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应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石墨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高新等领域。

  (二)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个碳减排重点领域。

  三、合作机构

  (一)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均可作为合作机构参与“科技贷”业务:

  1.自愿接受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有意愿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2.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贷”业务工作,积极开发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鼓励合作机构办理“科技贷”业务时,协助贷款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等形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支持合作银行机构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央行资金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效率。

  四、合作内容

  本方案下的“科技贷”主要用于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可采取分期或者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自助可循环等方式,鼓励合作机构为到期贷款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借款企业一般只需提供不高于贷款额度30%的合格抵(质)押物,最高不高于贷款额度50%的合格抵(质)押物(若超出上述比例,需作合理说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含保险费及担保费等)原则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最高不超过1.9倍。对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续贷客户,应考虑适当降低贷款成本。

  按合作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银政保”模式。银政保模式是指银行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机构、保险公司、风险分担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1.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保险费率为贷款金额的1%。

  2.发生风险时,合作保险公司承担逾期贷款本金20%的损失;合作银行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分担资金池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以风险分担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二)“银政担”模式。银政担模式是指银行机构通过担保增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鼓励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按照约定比例对担保进行风险再分担。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1.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担保费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

  2.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2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贷款本金80%进行风险分担,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规定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进行分险。符合《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金〔2019〕34号)规定条件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其中,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符合“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规定,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且代偿熔断率在5%以内的,风险资金池再分险20%。

  (三)“银政”模式。银政模式是指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机构、风险分担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分担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以风险分担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五、运作流程

  (一)申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机构提出“科技贷”申请,也可以通过“金服云”平台、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材料。合作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审查,并向该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相关信息。审查结果由受理的机构及时通知该企业。

  (二)放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接到资格审查批准通知后,应先向合作机构提供所需的申贷及支撑材料,待授信获批后,合作机构与其签订借款、保险合同(如有)、担保合同(如有)并给予放贷。合作期间,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审批完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作机构间应紧密合作,共同优化操作流程,依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结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优先提供相应的综合金融服务,提高审贷、放贷等相关服务的工作效率。

  (三)续贷。贷款期满前一个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机构提出续贷申请,合作机构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四)备案。合作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报备上一个月发放贷款的贷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并报送上一个月贷款发放、回收及赔付等相关数据报表。每年12月应于当月3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逾期未报备的,视作不在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范围。

  六、风险监管

  (一)合作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承担“科技贷”实施工作,对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根据自身机构要求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全程严格把好业务管理质量关。 

  (二)“科技贷”发放后,合作机构发现贷款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放贷机构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企业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或予以清收。

  (三)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为其提供融资的合作机构及跨部门工作小组提供财务情况、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跨部门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建立严重失信行为人数据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增强合规守信意识。

  (四)设置考核奖惩制度。

  1.省科技厅、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科技贷”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对参与地区和合作机构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贷款损失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机构,给予表彰。

  2.设置风险警戒线,对单个合作机构在三种模式中合计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暂停该机构该模式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并向跨部门工作小组进行报告,后续若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经合作机构和跨部门工作小组商议同意后,可重启该模式新增业务办理。

  (逾期率是指某一时点“科技贷”本金或利息逾期对应的贷款余额占总的贷款余额的比重)

  (五)若受授信政策、财政预算等因素影响,本方案难以继续有效执行,跨部门工作小组与合作机构可共同决议终止执行本方案。决议生效后,已签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存量授信继续履行,不受合作方案终止的影响。对本方案下正常生产经营、仍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合作机构应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在3年内实现存量客户的稳步退出或替换原授信方案。

  七、风险补偿

  (一)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机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通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催收。

  (二)逾期超过1个月(含)未偿还贷款本金或超过2个月(含)未偿还贷款利息且合作银行机构已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合作机构赔付达到补偿标准的,启动补偿程序,各方按约定承担补偿责任。补偿程序履行完毕后,将贷款逾期企业的债务主体、企业高管、债务担保人等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数据库,并在“金服云”平台、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披露,进行联合惩戒。

  (三) 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渠道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负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不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需向省科技厅提供申请风险补偿的书面申请,包括福建省“科技贷”补偿申请表、福建省“科技贷”补偿申请报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如有)、担保合同(如有)、借款借据、贷款催收单、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获取)、《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述复印材料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四)“科技贷”补偿资金将发放至合作机构书面申请中指定账户。如果跨部门小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符合本方案约定的“科技贷”条件,并经由合作机构确认属实,可以拒绝给予补偿。

  (五)申请补偿同时,合作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企业、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方积极开展追收事宜,每半年度向省科技厅作书面报告。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分担资金池和各合作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六)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20〕19号)规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

  八、管理部门

  省科技厅是“科技贷”工作的牵头部门,牵头成立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跨部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科技贷”工作的协调推动、补偿支出审定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开展企业需求调查,定期开展方案实施效果评估,拟定“科技贷”的补偿支出方案报工作小组审定。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合作机构后期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风险分担资金池筹集、制定绩效方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省工信厅负责配合科技厅提供符合“科技贷”服务对象名单等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信贷投放,将“科技贷”纳入信贷政策管理范围,并对符合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

  九、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方案(试行)》(闽科财〔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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