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科规〔202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工作,针对项目实施过程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客观评价项目中期阶段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促进项目有效执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目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期绩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以下简称项目)执行中期,对项目研发任务的完成、经费管理使用和组织管理等情况开展的核查、评价、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估旨在针对项目实施过程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客观评价项目中期阶段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促进项目有效执行。

第二章  评估规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依托同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设置两个评估指标体系,分别为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经费管理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其中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指标体系权重一般情况下占比80%,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评估指标体系权重一般情况下占比20%。

  第五条  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指标体系:一般按100分进行打分,共设置7个一级评估考核指标(分值),分别是研究开发内容与技术方案(30分)、技术指标(40分)、经济社会效益指标(5分)、阶段成果(10分)、本阶段研发人员保障(5分)、技术与条件保障(5分)、技术资料整理(5分)。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可以对上述指标(分值)进行调整。

  第六条  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评估指标体系:一般按100分进行打分,共设置3个一级评估考核指标(分值),分别是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30分)、会计核算和经费使用情况(40分)、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30分)。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可以对上述指标(分值)进行调整。

  第七条  根据任务书中期任务要求,每个一级评估考核指标下设置若干个二级考核指标,并依据考核指标的关键性程度分别设置分值。若任务书没有相应的一级评估考核指标要求,则该指标分值相应增加至一级评估考核指标“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其他指标中。

  第八条  若项目未获科技财政经费资助、全部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则不对该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

  第九条  评估专家根据现场评估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打分,技术专家独立填写《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1);财务专家独立填写《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财务专家个人意见表》(附件2);专家组研究讨论形成《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专家组意见表》(附件3)。

  每个项目评估总分=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平均得分×80%+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评估平均得分×20%。

  第十条  评估意见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类。

  (一)评估通过:项目按期完成任务书本阶段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评估总分≥85分。

  (二)评估未通过:评估总分<85分。

  第十一条  拒不配合中期绩效评估的,或出现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等行为,视为未通过,暂缓拨付结转经费,业务处跟踪督促承担单位做出说明,责令整改,并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由监督处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处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项目归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确定年度评估项目,制定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应根据年度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工作计划,明确项目考核的二级评估考核指标,编制《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中“本阶段专题任务书要求”和“二级考核指标”两部分内容,并送监督处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中期绩效评估考核指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报《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中“单位自评完成情况”部分,提交《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中期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附件4)和科技重大专项专题执行情况总结(附件5),并附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4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评估专家由业务处通过项目监督管理系统中抽取,在线提交监督处审核。

  第十七条  现场评估活动由监督处主持,业务处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当年度全部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总结评估工作,整理分析项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形成《省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工作报告》。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经费进度款拨付、完善项目管理和后续政策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评估通过的,按任务书规定下达结转项目经费;评估未通过的,暂缓下达结转项目经费,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第二十条  业务处应对评估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技术专家个人意见表

     2.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财务专家个人意见表

     3.重大专项专题中期绩效评估专家组意见表

     4.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中期执行情况与经费开支报告

     5.科技重大专项专题中期执行情况总结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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