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科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室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外专局、星火办、技术创新中心: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因主要内容已不适用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因主要任务目标已完成、执行期满或被新政策所涵盖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予以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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